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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单证和印章管理的通知(中国保监会河北监管局提供)

  

  冀保监发[2010]69号


  

  人身保险公司各分公司:

  近期,由于保险单证、印章疏于管理,个别人身保险公司出现了内部员工利用保险单证、印章从事诈骗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案件,不仅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扰乱保险市场秩序,也给公司经营带来重大风险隐患。为强化人身保险公司内控合规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保险单证管理。要切实遵守有关保险法律法规关于保险单证管理的规定,认真执行《关于印发<河北省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单证管理一般规则>的通知》(冀保监寿险【2008】304号)要求,完善单证管理制度与流程,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单证盘点、核销工作,加强对未及时核销、作废、遗失单证管理,严防利用未及时核销、作废、遗失单证从事违法行为的风险。

  二、加强印章管理。要按照《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导原则》(保监发【1999】31号)要求,加强印章管理,建立严格的印章使用审批和登记制度,严防私刻、私用公司印章从事违法行为的风险。

  三、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建立保险单证、印章管理执行情况的定期稽查制度,重点加强对私自印制单证、私刻印章、利用未及时核销、作废、遗失单证从事违法行为等风险的内部监督,确保保险单证、印章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四、开展保险单证、印章清查纠改工作。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人身保险公司各分公司要对本系统保险单证及印章进行清查,彻底清理未及时核销、作废、遗失单证底数,彻底清理公司在用各类印章,对清查发现的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保险法律法规及公司内控制度进行纠改,防范公司经营风险。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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