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保监发[2010]72号
人身保险公司各分公司、各银监分局、各国有商业银行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
近年来,我省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发展较快,银行代理渠道已经成为人身保险公司重要的销售渠道。但是随着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银行代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包括分红保险、万能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销售误导问题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银行代理寿险业务销售人员(以下简称“保险销售人员”)在银行营业场所内违规使用“存”、“存款”等储蓄术语推介保险产品,故意混淆银行理财产品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等行为。为保护存款人和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范保险销售误导风险,现就加强保险销售人员销售行为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销售资格管理。保险机构和银行机构要加强保险销售人员资格管理,代理银行的保险销售人员必须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严禁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人员销售保险。
二、加强销售行为管理。保险机构和银行机构要加强保险销售人员销售行为管理,切实强化保险销售人员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培训,通过诚信、专业的服务,让消费者明明白白购买保险。
(一)规范宣传资料的使用。保险销售人员不得擅自设计、印刷和变更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不得使用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不一致的信息披露材料。
(二)规范销售行为。在人身保险新型产品销售过程中,保险销售人员不得以“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理财或联合推出”、“银行保险理财产品”等宣传用语混淆银行代理保险产品和银行理财产品,严禁使用“存、存款”、“零存整取”等用语;不得使用比率性指标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与储蓄、基金、国债等进行简单对比;不得隐瞒保险条款责任免除、费用扣除、退保、犹豫期等重要信息,并且不得有引人误解或虚假宣传的其他行为。
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必须穿着明显区别于银行工作人员的服饰并佩带保险公司工作证、卡。
(三)严禁代签名。严禁保险销售人员代替或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银行自动转账授权书、投保单和投保提示书等保险资料。
(四)确保客户信息真实性。保险销售人员及代理银行不得向保险公司提供虚假客户信息,包括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保险公司应当通过核保、回访等内控措施对客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以提高保险公司客户回访成功率、提升客户服务水平。
三、加强违规惩戒管理。保险机构和银行机构要建立违规惩戒机制,加强对保险销售人员销售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内部查实的上述禁止性行为,要严格按照相应内控制度和违规惩戒规定对直接责任人严肃处理,并追究上级机构有关人员的管理责任。
各人身保险公司、各银行要从防范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保险销售人员销售行为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遏制销售误导行为,维护存款人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河北保监局和河北银监局将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加强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监督检查,对违规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处理,以净化银保市场环境,促进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健康发展。
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