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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偿付能力不足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报告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河北监管局提供)

  

  冀保监发[2010]13号

  保险公司各分公司:

  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保监局履行偿付能力监管职责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124号)的有关要求,河北保监局决定建立偿付能力不足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报告制度,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分支机构经营异动报告制度

  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应加强对本辖区分支机构经营情况的内部监督检查,督促分支机构认真执行监管措施。发现分支机构经营情况发生异常变动(如现金流、保费收入、赔付、退保、从业人员的异常变化等),应于发现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向河北保监局报告。

  二、建立分支机构偿付能力监管季度报告制度

  偿付能力不足公司要每季度向河北保监局报送偿付能力监管季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辖区分支机构经营状况,特别要说明存在的经营问题和财务问题;

  (二)本辖区风险较大的分支机构及其所存在的风险;

  (三)对分支机构内部风险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实施内部监督检查的情况和所发现的问题;

  (四)对分支机构财务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内部监督检查的情况和所发现的问题;

  (五)分支机构对保监会下发的监管措施的执行情况;

  (六)分支机构对保监局采取的监管措施的执行情况;

  (七)其他与偿付能力监管有关的重要情况。

  季度报告自2010年第1季度起执行,每季度结束后2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报至河北保监局。

  三、报送方式

  偿付能力监管报告应以书面报告形式传真至河北保监局。财产保险公司传真至财产保险监管处,人身保险公司传真至人身保险监管处。

  财产保险监管处联系人:吕恒杰

  联系电话:0311-66007713

  传真电话:0311-66007730

  人身保险监管处联系人:周正红

  联系电话:0311-66007768

  传真电话:0311-66007760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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