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保监中介[2010]26号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申请报告材料,提高保险监管服务水平,依据《关于贯彻落实〈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9]130号)等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申报材料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引》仅适用于向河北保监局提交公司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行政许可、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及事后报告等申报材料使用。合伙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申报材料除外。
二、《指引》分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申报材料指引》、《保险经纪机构申报材料指引》和《保险公估机构申报材料指引》,内容详见河北保监局网站(hebei.circ.gov.cn)。
三、各机构或申请人应根据《指引》要求组织提交申报材料,有关表格应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格式,有关文本应参考使用河北保监局制定格式。申报材料应编制页码,加盖印章,装订成册。
四、《指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我局制定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指引》要求不符的,以本《指引》为准。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五、如遇政策变动,我局将及时调整《指引》内容,并通过河北保监局网站更新公告,请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