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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保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方案》的通知(中国保监会河北监管局提供)

  

  冀保监办发[2009]80号

  
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监管法制建设,贯彻落实新《保险法》,提高依法监管依法行政水平,我局制订了《河北保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

   

  
河北保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方案

  一、工作目的
  规范保险监管行为,促进监管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监管职权,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监管,依法行政。
  二、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工作仅限于从2001年1月至今河北保监局(含石家庄保监办)成立以来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即由河北保监局(含石家庄保监办)制订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三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文件不属于清理范围:
  (一)向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不属于清理范围。
  (二)单纯规定我局人事、行政、财务管理等内部事务的管理制度、文件,不属于清理范围。
  (三)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不属于清理范围。
  (四)其他不同时具备规范性文件三个特征的文件,不属于清理范围。
  三、清理标准
  (一)文件主要内容或基本制度设计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保监会文件有原则性抵触的,或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社会环境,不能适应保险监管实际需要而没有继续实施必要的文件,应予废止;
  (二)文件内容虽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保监会文件不尽一致,但仍能基本适应当前社会环境和保险监管实际需要而尚有继续实施必要的文件,应予修订,经重新印发后继续实施;
  (三)文件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保监会文件,适应当前社会环境和保险监管实际需要而有必要继续实施,且不必修订的文件,可予保留,继续实施。
  四、具体安排
  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涉及文件跨度八年多,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质量要求高,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为此,需要集中骨干力量和时间,确保优质高效完成审核工作,拟组建四个临时工作组,分别为财险业务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组、人身保险业务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组、保险中介业务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组、其他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组。工作组成员分别由法制处工作人员和相关业务处室工作人员1名(为保证高效顺利完成,拟由相关处室选派熟悉业务及监管政策的人员参加审核)组成,对文件主办处室提出的初审意见进行共同审核。
  清理工作分主办处室初审提交阶段、工作组审核阶段和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阶段进行。涉及新《保险法》变化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根据保监会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进度统筹安排。
  (一)主办处室初审提交阶段(2009年8-9月):召开文件清理培训会,明确工作程序和标准,会后各处室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初步梳理,填写处室《河北保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表》相关内容,在“主办处室清理建议”栏目提出“继续有效、修改、废止”的初审意见。
  (二)工作组审核阶段(2009年10- 11月):工作组对主办处室初审提交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在《河北保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表》中“审核小组审核意见”栏目提出 “继续有效、修改、废止” 的审核意见。
  (三)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阶段(2009年12月):工作组将审核意见上报局领导,最终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法制处做好汇总、存档及总结工作。
  五、其他事项
  此次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由法制处牵头组织,各有关处室应按照方案的要求落实责任,提高效率,积极配合,共同完成此项工作。清理完毕后,决定保留的文件,予以保留;决定废止的文件,由法制处拟发通知以保监局发文进行废止;决定修改的文件,由文件主办处室修改,修改之后按规范性文件审核及签发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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