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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业参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保监会河北监管局提供)

  

  冀保监寿险[2009]232号


  

  人身保险公司各分公司: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深入贯彻医改意见积极参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保监发[2009]71号,以下简称“保监会71号文”)、《河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冀发[2009]15号)以及《2009年河北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工作》(冀政办[2009]4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省人身保险公司参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要严格按照保监会71号文要求,积极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完善管办分离运行模式,提高经办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人身保险业健康保障服务能力。

  二、各公司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应建立报告制度:一是建立事前备案制度,各公司在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前应向河北保监局备案,包括组织领导、实施方案、合作对象、管理模式、业务运营流程以及相关内控制度等材料;二是建立退出报告制度,参与公司在退出(包括全部退出和部分地区退出)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前应向河北保监局报告,包括退出原因、退出程序、遗留问题处理以及委托方的意见等材料;三是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参与公司每年1月20日和7月20日前,向河北保监局报送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运行情况报告,包括合作对象及经办管理模式情况、经办管理服务涉及地区及业务规模情况、风险管控措施情况、经办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三、符合保监会71号文要求的经办条件,并有意愿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试点工作的人身保险公司,请于2009年10月底前向河北保监局上报备案文件。

  联 系 人:任军伟

  联系电话:0311-66007763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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