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保监发[2010]35号
保险公司各分公司:
为维护正常的保险市场秩序,保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现就办理学生平安保险(以下简称“学平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要严格按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开展学平险业务,规范业务经营管理活动。
二、各公司不得承保以学校为投保人为未成年学生投保的学平险业务(无论个险方式还是团险方式)。
三、严禁各公司与政府部门、学校等单位以联合发文、签订协议、召开会议等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及学生家长购买学平险,或购买指定保险机构的学平险。严禁将学平险与其他任何保险产品捆绑销售。严禁通过学校向学生收取学杂费时搭车收取保险费。
四、各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和营销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应当在展业时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事项明确告知投保人。各保险机构承保后,应当及时将保险合同送达投保人。
五、各公司要加强费用管控,严禁以坐扣保费、违规支付手续费或佣金、虚列费用或其他方式,向教育部门、学校等单位支付与办理学平险有关的费用或给予其他利益。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中国保监会石家庄特派员办事处 2003年9月27日下发的《关于规范学生平安保险经营行为的通知》(保监冀发(2003)170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