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保监发[2010]36号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报送工作,依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0〕21号)规定,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案件责任追究办法的制定、报备和实施工作
(一)本通知所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范围包括在河北省注册的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以及外省(直辖市)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在河北省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各机构应参照《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制定本机构的内部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并于2010年5月31日前,向保监局报备本机构的案件责任追究办法。
(三)各机构最迟应于2010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案件责任追究办法。
(四)各机构的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后5日(指工作日,下同)内报保监局备案。
二、关于案件责任追究情况的报告工作
(一)报告方式及时限
案件责任追究情况采取专报和季报两种报告方式,自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报送。报送时,各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正式文件。
1、专报
各机构负责将本级和所属分支机构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在作出案件责任追究决定后的5日内,向保监局报告。
2、季报
各机构汇总本级和所属分支机构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在季后7日内向保监局报送季报。
在本季度无案件责任追究情况的,可以不报送当季季报。
各机构报送案件责任追究季报时,可以随同司法案件季报一并报送。
(二)报告的主要内容
专报的主要内容包括案件责任追究情况、案件基本情况、案件查处情况。其中,案件责任追究情况包括责任追究对象、责任追究结果等,同时应附案件责任追究决定书复印件。案件基本情况包括发案机构、涉案人员、案件性质、涉案金额、损失金额、基本案情及危害程度等。案件查处情况包括立案调查的机关及所采取的措施、涉案机构的应对措施、司法判决或行政处罚等案件处理情况(详见附件1)。
季报包括案件责任追究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两方面内容。统计报表的内容主要包括报告期内被问责机构家次、案件责任追究对象人次等信息(详见附件2)。分析报告主要对本机构报告期内案件责任追究状况及案件责任追究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尤其对符合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的责任追究条件,而未按要求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要进行说明,并提出进一步做好案件责任追究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三)有关要求
各机构应当真实、准确、及时报送案件责任追究信息,不得迟报、漏报、瞒报、拒报。
各机构报送的案件责任追究信息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签字与公章应同时签具。
各机构应当指定职能部门负责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指定该部门的负责人作为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报送负责人,并指定相关人员为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报送联系人。并于2010年4月30日前,将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报送部门、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报送负责人,以及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报送联系人情况(详见附件3)报送保监局。
上述情况若有变动,应在10日内向保监局报告。
三、关于案件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保监局对案件责任追究专报进行认真审核,对于未按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的机构,将退回报告,建议其重新处理。
(二)对重大案件多发或者未按照监管要求严格执行案件责任追究办法的机构,保监局将把其作为重点关注对象,加强监管。
(三)保监局将定期在行业内通报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
各机构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可与我局法制处联系。
联 系 人:范立维
联系电话:0311-66007793
传 真:0311-66007810
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