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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管理的通知(中国保监会河北监管局提供)

  

  冀保监产险[2010]60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近年来,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迅速,在促进我省农业生产、减灾减损、保障农民利益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个别基层机构在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过程中,不能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影响了政策性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为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管理,切实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支农惠农作用,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承保管理。要对农户做好条款费率的解释说明工作,严禁误导或以不正当手段强迫农户投保;严禁以违规支付或允诺支付高额手续费等方式开展恶性价格竞争;严禁虚构保险标的开展业务,确保各渠道资金来源真实可信;严禁擅自更改或变相更改经保险监管机关备案的条款费率。

  二、加强理赔管理。要注重理赔的时效性和有效性,严禁以各种理由少赔、惜赔或拖延不赔;严禁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严禁故意扩大保险事故损失范围虚增赔款金额;严禁通过假赔案变相支出费用。

  三、加强财务核算管理。要加强保费收取管理,严禁坐支、撕单埋单、净保费入账、系统外出单等行为。要加强退保管理,严禁以批单退费等形式变相套取资金或违规支付高额手续费。要加强应收保费管理,及时催收应收保费,严禁虚挂应收保费和虚假冲销应收保费。要加强单独核算管理,严禁将非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产生的费用分摊至政策性农业保险科目。

  四、加强分支机构管理。要建立分支机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示制度,做好惠农政策、服务标准、承保情况、理赔结果公示工作。要建立分支机构政策性农业保险定期检查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法规落实到位,严格防范从承保到理赔各个环节的风险。要严肃处理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分支机构的高管人员、部门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同时对上级机构有关责任人员,也要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你两家公司要在全辖范围内,依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规范性文件,对自开办政策性农业保险以来的业务、财务情况进行彻底清查,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同时,对能繁母猪保险可能存在的风险点,特别是道德风险、管控风险等,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对能繁母猪保险政策效果进行评估,提出相应政策建议。请于5月31日前上报政策性农业保险书面自查自纠报告和能繁母猪保险经营情况报告。

                                                               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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