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保监发[2010]42号
财产保险公司各分公司: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8〕70号)下发以来,河北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持续好转,为我省财产保险公司健康稳定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但是,个别机构、个别地区仍存在不同程度的违法违规行为,损害了行业声誉以及被保险人利益。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促进河北财产保险业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依法合规意识
各保险公司要认真组织各级机构加强对《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保监会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培训,特别是各级机构高管人员及主要负责人要全面学习掌握各项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切实提高法律意识,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二、加强内控管理,提高执行力
健全完善保费资金管理、理赔管理、费用管理、IT管理、印章管理等关键内控制度,确保各项内控制度符合《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保证各项内控制度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同时加大对各级高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三、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数据真实性
一是确保保费收入据实全额入账。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及保费收入确认原则,在保费收入科目中全额如实反映保费收入情况。严禁虚挂应收保费、虚假批单退费、撕单埋单、阴阳单证、净保费入账、系统外出单、账外账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确保赔案和赔款真实准确。严禁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严禁故意扩大保险事故损失范围虚增赔款金额,严禁将与赔案无关的费用纳进赔案列支,严禁与汽车修理厂等单位合谋骗取赔款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直接或间接理赔费用的计提、使用和管理,确保理赔数据的真实准确。
三是确保经营成本费用据实列支。严格执行财务会计相关法规与制度,严禁不据实列支各项经营管理费用,严禁以报销虚假的差旅费、车船使用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等方式违规套取资金用以支付中介手续费或挪作他用。中介手续费必须全额据实列支,严禁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虚构个人保险代理人资料等方式虚列手续费。不得为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报销任何费用从而扩大经营成本。
四是确保各项责任准备金依法依规计提。严格执行非寿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真实、准确计提各项责任准备金,严禁通过不及时立案、非正常注销案件、随意调节估损金额、估损数据延迟转入精算系统等手段造成经营结果不真实。
四、加强产品和投标业务管理,提高防范风险能力
一是加强产品管理,严格执行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履行条款费率的审批备案程序。严禁对条款费率报行不一,不得以各种理由随意扩大或缩小保险责任,不得随意变更总公司统一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不得免费赠送附加险或其它险种,进行恶性价格竞争、破坏市场秩序或损害被保险人利益。
二是加强投标业务管理,严格执行投标业务事前报告与事后核查制度,按时定期上报有关资料和报告。严禁任意拆分危险单位,不得违规共保、贴费分保,不得使用未经保监会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在正式投标协议之外,以补充协议、约定、备忘录等方式,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及招标方变相支付费用或给予其他利益。
五、加强理赔管理,提高理赔服务水平
各保险公司要依法履行保险合同义务,严禁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要建立健全系统理赔服务标准,规范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建立快速理赔机制,切实提高理赔时效。要建立保险理赔程序公开制度,在公司外部网站和各营业网点(包括代理网点)明显位置公示理赔服务的具体流程、所需材料的清单、投诉电话或联系方式等。要建立健全理赔服务的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理赔服务质量回访制度,加大对理赔时效、赔付质量、投诉处理效果等方面的考核力度。
我局2006年3月3日下发的《关于加强财险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保监产险[2006]8号)和2006年5月28日下发的《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公司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保监产险[2006]90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