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保监发[2010]115号
保险公司各分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分类监管工作,防范、化解行业风险,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河北保监局制定了《河北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实施意见(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河北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范、化解保险行业风险,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0]45号)、《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财会[2010]585号)、《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风险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产险部函[2008]16号)、《关于印发<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6]6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分类监管是指河北保监局根据客观信息,综合分析评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风险,依据评估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行为。对某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分类监管是指对某保险公司在河北保监局辖区内的所有分支机构(含省级分公司)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类监管。
第三条本实施意见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等分支机构。
第二章 分类方法
第四条 河北保监局依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经营风险、合规风险、内控风险等三类监测指标(各项具体指标定义和评分规则详见附件一、附件二),结合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服务质量、总公司偿付能力状况、日常监管中掌握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落实非现场监管要求以及机构人员稳定性情况等信息,计算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得分(满分100分),并在此基础上,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为A、B、C、D四类。其中,得分高于80分(含80分)为A类机构;得分为65至80分(含65分)为B类机构;得分为50至65分(含50分)为C类机构;得分在50分以下为D类机构。
第五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得分= 监测指标得分+服务质量得分+总公司偿付能力状况得分+落实非现场监管要求得分+ 机构人员稳定性得分。
第六条 监测指标得分为河北保监局依据《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财会[2010]585号),按照70%权重计算后的得分,满分70分。监测指标包括业务经营风险指标、合规风险指标、内控风险指标。
(一)业务经营风险指标。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经营风险指标包括应收保费率、结案率、投诉率、综合成本率、综合赔付率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等6项指标。除投诉率外,其他5项指标或基础数据来源于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
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经营风险指标包括退保率、保费继续率、投诉率、营销员13个月留存率、佣金及手续费率和业务及管理费用率等6项指标。其中,退保率、佣金及手续费率和业务及管理费用率等3项指标或基础数据来源于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保费继续率、营销员13个月留存率等2项指标由辖区内各人身保险公司省分公司依据《关于报送分类监管有关信息的通知》(冀保监寿险[2010]166号)于每年3月1日前上报河北保监局。
投诉率中,有效投诉是指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反映情况,线索具体,被投诉主体明确的信访案件”。有效投诉件数来源于河北保监局信访统计,保费收入来源于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
(二)合规风险指标。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合规风险情况主要分为四类:严重违规、较严重违规、轻度违规和未发现违规情形,指标基础数据来源于河北保监局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因违法违规受保险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其他监管措施统计。
(三)内控风险指标。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控风险指标包括环境控制、业务控制、财务控制和信息技术控制四类,由各财产保险公司省分公司依据《关于建立报送<河北省财产保险公司内控风险指标自我评价报告>制度的通知》(冀保监产险[2010]131号)要求,填制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包括《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表》,详见附件三),于每年1月10日之前上报河北保监局。
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控制评价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等五类。各人身保险公司省分公司根据《关于印发<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6]6号)、《关于报送分类监管有关信息的通知》(冀保监寿险[2010]166号)要求,填写《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估表—分支机构》(见附件四),计算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内部控制评价总得分,并于每年 3月1日之前上报河北保监局。
在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自我评价的基础上,河北保监局根据《财产保险公司风险评价办法(试行)》、《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和《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对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的自我评价情况进行核查和校验,如对数据和材料有疑问,可要求公司补充材料或采取质询、现场检查等措施验证,并有权调整评价结果。下列情形,除调整具体项目得分外,还要下调评价等级,相应扣减下调前等级的级差分。
(一)相同内控风险指标的同一缺陷点在连续两个评价期内未改善的。
(二)自我评价报告存在漏报、瞒报、虚报的。
(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评价期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重大责任事故指经营中因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不当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经查实的重大信访事件,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等。
如调整评价结果,河北保监局书面通知保险公司省分公司,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应自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河北保监局反馈书面意见。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对调整评价结果如有异议,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由河北保监局予以审定,并最终确定保险公司的评价结果和内控得分。
第七条 服务质量得分为河北保监局根据《河北省保险公司服务质量评价暂行办法》,按照15%权重计算后的得分,满分15分。
第八条 总公司偿付能力状况得分为河北保监局根据保险公司总公司偿付能力状况计算,满分5分。保险公司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的该项得5分,偿付能力不足的该项0分。
第九条 落实非现场监管要求得分为河北保监局根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按监管部门要求参加各项会议或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情况计算,满分4分。河北保监局综合局内各处室意见,对保险公司参会和报送有关材料情况进行打分,未按要求参会或报送有关材料的,一次扣0.5分,分值扣完为止。
第十条 机构人员稳定性得分为河北保监局根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撤销以及机构地址、负责人变更情况计算,满分6分。其中,机构设立、撤销稳定性2分,保险公司两年内在同一设区市存在机构前设后撤或前撤后设的扣2分,分值扣完为止;机构地址及负责人稳定性4分,保险公司一家机构地址或主要高级管理人员距新设(任)或发生变更后再次发生变更不足两年的扣0.5分(主要高级管理人员指机构主要负责人,不包含营销服务部经理),分值扣完为止。
第十一条 河北保监局可以参考日常监管掌握的信息,对分类评价进行适当调整,确定最终评级类别。保险公司向监管部门提供重大虚假信息,或者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河北保监局可随时调整其类别和相应的监管措施。发现严重违规情形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十二条河北保监局在执行中国保监会分类监管措施的基础上,结合辖区内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评价类别,对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对A类机构,不采取特别的监管措施。
对B类机构,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一)风险提示;
(二)监管谈话;
(三)责令限期改正;
(四)针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
对C类机构,除可采取对B类机构的监管措施外,还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一)全面检查;
(二)建议总公司撤换有关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对D类机构,除可采取对B、C类机构的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分支机构违规事实,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一)暂停批设分支机构;
(二)责令对存在严重违规的业务进行整顿或暂停办理该项业务;
(三)河北保监局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河北保监局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评价分类,制定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 河北保监局形成《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报告》,于每年3月31日前上报中国保监会,并于4月15日前向辖区内各保险公司分公司及其总公司通报公司所处的类别和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
第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由河北保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