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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天津监管局提供)

  

  

  津保监发[2011]73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为适应我市财产保险市场发展形势,根据监管需要,我局对2004年以来发布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

  一、废止《关于上报机动车保险经营分析报告的通知》(津保监发[2006]67号)、《关于定期上报科技保险、责任保险经营情况分析的通知》(津保监便发[2008]62号)。

  二、《天津保监局关于实施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制度安排意见》(津保监发[2008]113号)第五部分有关按月报送车险见费出单业务统计表的规定失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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