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保监寿险[2011]233号
人身保险公司各分公司:
我局近期检查发现个别公司收付费管理松懈,存在通过个人账户归集保费、代付退保金或保险金等违规行为。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收付费环节的资金管理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收付费管理制度。各公司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的通知》(保监发〔2010〕69号)、《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8〕9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收付费管理相关规定,建立规范统一的收付费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收付费的管理流程、作业要求和岗位职责,防止侵占、挪用及违规支付等行为,确保资金安全。
二、加强收付费方式管理。各公司原则上应采取非现金收付费方式,确有必要采取现金方式的,必须符合《通知》规定情形,并采取措施实施有效监控。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和保险营销员或续收人员不得接受投保人委托代缴保险费、代领退保金,不得接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委托代领保险金。
三、严格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各公司收付费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核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及实际领款人的身份,确保将相关资金汇入保险合同确定的款项所有人或其授权账户。要与资金划转合作银行明确约定在收付费环节对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杜绝出现公司员工、保险营销员等通过个人账户归集客户现金保费,以及代付退保金、保险金现象。
四、加强续期保费收取管理。一是要在客户投保时与其约定缴费账户,续期收费前及时提醒客户缴费,划转续期保费后及时将缴费情况通知客户。二是建立失效保单客户回访制度,对保单失效情况进行确认,防止出现续收人员违规收费未上交公司造成保单失效问题。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