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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天津监管局提供)

  

津保监发[2007]100号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保险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天津市各保险中介机构: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监会2007年第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7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切实落实好《办法》的各项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法》对保险许可证种类进行了精简,一是不再区分保险许可证正、副本,二是取消了保险中介机构的法人许可证。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由保监会负责送达和更换,其它种类的许可证由保监局送达和更换。

  二、各保险机构目前持有的许可证,如果许可证记载事项未发生变更,可继续使用,不必更换。注册资本和高级管理人员(法人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发生变更的,及有效期满的,应于2007年9月30日前到我局更换新许可证。

  三、领取许可证的人员必须持保险机构介绍信或者委托书及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方能领取许可证。

  四、领取保险许可证的机构应当自收到或者领取保险许可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或我局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险许可证记载事项;

  (二)保险类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三)保险类机构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四)保险类机构的住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保险经纪、公估法人机构领取许可证后应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其他保险机构领取许可证后应在我局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中国保监会指定报纸为:《经济日报》、《金融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中国保险报》;天津保监局指定报纸为:《天津日报》、《今晚报》。

  自公告刊登之日起十日内,将刊登公告报纸原件送达我局办公室备案。

  五、各保险机构要高度重视许可证管理,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办法》及相关文件,并将本通知传达至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我局不定期对各保险机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办法》的机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联系人:苏丽华

  电话:(022)23145073

  


二○○七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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