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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投诉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提供)

  

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在京保险中介公司,北京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信访工作,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以及《中国保监会北京保险监管办事处信访工作办法(暂行)》的要求,我办决定进一步加强各公司的信访投诉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坚守原则

  处理社会信访,各公司要根据国家有关保险的法律法规,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二)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处理信访事务;

  (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

  (四)依法处理与思想疏导相结合。

  二、要建立和完善信访制度

  各公司要建立和完善信访制度,设立专门的信访部门,配备专职信访工作人员,公开信访电话,确定信访工作联系人。各公司请于2002年12月25日之前,将信访机构建设情况调查表(表式见附件)传真至我办(传真号码:66411460)。以后如有变更,应及时上报。

  三、公司领导要高度重视

  各公司领导要对信访工作高度重视,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分管领导要亲自批阅、处理重要来信来访。

  对我办批转的信访件,分管领导应在《中国保监会北京办事处信访投诉转办单》(以下简称《转办单》)上签字;如不能满足客户的要求,其处理意见应经分公司“一把手”审核并在《转办单》上签字。

  四、要及时办理

  对我办转交处理的信访投诉案件,公司应在接到转交信访件之日起2日内与该案件的信访人联系,并在《转办单》规定的日期内办结。不能按期办结的应书面说明理由,经北京保监办同意,可以延期办理。结案后,受办单位应当及时将《转办单》及处理情况书面报告我办稽核检查处备案。

  五、要建立信访信息报送制度

  对于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和紧急的信访事项,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公司主要领导要出面采取措施,果断处理,在事发后6小时内上报北京保监办,对情况特别重大、紧急的,可先电话报告,12小时内书面续报。

  信访部门要对直接受理及我办转办的信访材料进行登记整理、总结分析,及时报告信访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并定期向北京保监办报送信访工作季度和年度工作总结。季度总结应于本季度结束后5日内报送我办,年度总结应在年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我办。

  信访信息与信访工作总结要以正式行文方式上报我办。

  六、我办将进行信息披露

  对我办收到的信访件,我办将按被投诉公司、处理情况等进行分类,定期在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公布。

   

  附件:《信访机构建设情况调查表

   

   

                                     二OO二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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