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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指引》的通知(京保监发[2005]12号)(中国保监

  

各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提高保险监管效率,依据《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监会令2004年第8号)等文件规定,北京保监局制定《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五年一月十日

   

  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指引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申报材料,提高监管效率,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依据下列文件制定:

  (一)《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监会令2004年第8号)

  (二)《关于印发已取消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措施的通知》(保监发[2004]79号)

  (三)《关于中资保险公司在京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京发[2004]244号)

  (四)《关于保险公司在京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京发[2004]253号)

  (五)《关于保险公司在京营销服务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京发[2004]296号)

  (六)《关于北京市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保监发[2004]68号)

  第三条 本指引关于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材料的指导意见,供各公司在申报材料时参照使用。

   

  保险公司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指引

  第四条 行政许可事项

  (一)机构类

  1、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筹建申请

  2、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设立申请

  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核准

  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审批

  5、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审批

  (二)高级管理人员类

  保险公司分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申请

  (三)条款费率类

  1、财产保险公司调整机动车辆保险基准费率审批

  2、财产保险公司调整保险费率备案

  3、财产保险公司采用组合式保单销售备案

  第五条 机构类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材料指引

  (一)保险公司分公司申请筹建分支机构(营销服务部除外)时,应持总公司批准文件向北京保监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注意以下事项:

  1、申请应为正式文件,并用“请示”文体。申请文件应准确说明申请筹建原因、内容、市场分析、发展规划以及近2年内的受处罚情况等。并且以清单方式列明所有附件材料,每项附件材料应为独立材料,装订顺序应与附件材料清单一致(以下关于申请文件要求相同,不再重述)。

  2、提供上一年度和最近季度末有审计机构公章的总公司偿付能力报告,并提供该审计机构审计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3、发展规划应科学、全面、可行,具体内容应包括人员构成、产品种类、机构分设、内控制度、经营思路和发展策略及方向等方面情况;市场分析应客观,全面分析市场状况,并提出本公司具体业务发展计划和预测。

  4、筹建负责人简历材料应包括学习、工作、曾受到的奖惩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直接附在简历后面,并应保证复印材料真实、有效、完整、清晰。

  5、总公司正式批准文件。

  (二)保险公司申请设立营销服务部时,应向北京保监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注意以下事项:

  1、申请应为正式文件,并用“请示”文体,申请应准确说明申请筹建原因、内容、可行性分析以及近2年内的受处罚情况等。

  2、营销服务部申报表应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分公司印章,并签署分公司意见。

  3、设立方案应科学可行,市场分析应客观,内控管理制度应健全。

  4、负责人简历材料应包括学习、工作、曾受到的奖惩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附在简历后面,并应保证复印材料真实、有效、完整、清晰。

  5、办公场所证明应真实、有效、完整、清晰。

  6、工商部门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书应保证有效期性。

  (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申请开业核准的,应向北京保监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注意以下事项:

  1、申请应为正式文件,并用“请示”文体,申请应准确说明申请设立机构简要情况,包括负责人、机构名称、办公地址等,以及筹建工作进展情况、筹建期间是否有违规行为等。

  2、筹建完成报告应对筹建阶段整个情况进行详细介绍,至少应包括负责人情况、员工情况、办公场所及计算机软硬件设备、网络建设情况、各项管理制度、内设机构和分工、单证准备、条款准备情况等。

  3、高级管理人员简历材料应包括学习、工作、曾受到的奖惩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直接附在简历后面,并应保证复印材料真实、有效、完整、清晰。

  4、办公场所证明应真实、有效、完整、清晰。

  5、计算机设备和网络情况应包括设备和网络配备情况和试运行情况。

  6、内部机构和人员情况应包括内部组织架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负责人及员工人数,公司整体员工人数、构成情况和清单、对员工进行上岗培训等。

  (四)保险公司申请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变更时,若保险公司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应由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向北京保监局提出申请;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应由分公司向北京保监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注意以下事项:

  1、申请应为正式文件,并用“请示”文体,申请文件中应说明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的准确完整地址。

  2、营业场所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完整、清晰。

  (五)保险公司申请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和外资营销服务部撤销时,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向北京保监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注意以下事项:

  1、申请应为正式文件,并用“请示”文体,申请应准确说明撤销原因、撤销内容。

  2、撤销后续处理方案应全面、可行,具体包括公司人员安排、印章管理、现有各类单证及客户管理和后续服务、社会公告方案、撤销组织安排计划和其他事宜等。

  3、总公司意见应为总公司正式书面文件。

  第六条 高管人员类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材料指引

  申请保险公司分公司总经理任职核准时,由总公司向北京保监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申请应为正式文件,并用“请示”文体。

  (二)严格按高管人员任职表格填写要求填写,并加盖公司公章。

  (三)复印件材料应真实、有效、完整、清晰。

  (四)综合鉴定材料应由总公司出具并加盖总公司公章,内容按照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几方面分别说明。

  (五)离任审计报告应由原任职机构总公司出具并加盖总公司公章,内容按照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受过何奖励和处分等分别说明。

  第七条 条款费率类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材料指引

  (一)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申请调整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时,由分公司持总公司正式批准文件向北京保监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注意以下事项:

  1、申请应为正式文件,并用“请示”文体。申请中应写明申请变更费率的原因,详细准确说明调整内容、调整前后具体标准及调整比例。如果使用其他保险公司条款费率,应说明保险公司名称、监管机关的批准文号。

  2、条款费率制定或修改说明应包括调整原因及历史经营状况分析、调整前后具体内容及调整比例、调整后的市场分析及经营预测和其他应该说明的事项。

  3、费率精算报告应至少包括测算数据来源情况、测算方法和公式、重要测算指标(如预期赔付率、各项管理费用率、利润率和调整因素等)。

  4、法律责任书和精算责任书应真实、完整、清晰,并提供签字原件。

  (二)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调整已经中国保监会备案产品费率时,由分公司持总公司正式批准文件向北京保监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注意以下事项:

  1、申请函应为正式文件。申请中应写明申请事项、原因及比例。

  2、保险条款费率备案表应严格按照表格填写要求如实完整地填写。

  3、条款费率制定或修改说明应至少包括:一是调整原因及历史经营状况分析、调整前后具体内容及调整比例、调整后的市场分析及经营预测和其他应该说明的事项;二是测算数据来源情况、测算方法和公式、重要测算指标(如预期赔付率、各项管理费用率、利润率和调整因素等)。

  4、法律责任书和精算责任书应真实、完整、清晰,并提供签字原件。

   

  保险公司非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材料指引

  第八条 非行政许可管理事项

  (一)机构类

  1、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变更

  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变更

  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合并

  4、保险公司新开业分支机构经营范围

  (二)人员类

  1、保险公司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2、保险公司任命未经任职资格审核的人员为分支机构临时负

  责人;

  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平职或由高级别职务向低

  级别职务调动;

  4、保险公司免除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批准其辞职;

  5、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处分;

  6、保险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经理或负责人的任职或变更。

  (三)条款费率类

  1、财产保险公司开发区域性的产品向北京保监局进行事后备

  

  2、财产保险公司使用总公司已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的保

  险产品

  第九条 机构类非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材料指引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变更,须在变更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北京保监局报告,报告材料应注意以下事项:

  1、报告应为正式文件,并用“报告”文体,报告应准确说明变更原因、内容。

  2、上一级公司批准文件应为正式文件。

  3、变更后善后事宜处理方案全面、可行,具体包括各类印章、单证和相关证照管理,社会公告方案、变更组织计划和各种客户后续服务事宜等。

  (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变更,须在变更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北京保监局报告,报告材料应注意以下事项:

  1、报告应为正式文件,并用“报告”文体,报告应准确说明变更原因、依据和变更前后的详细内容。

  2、上一级公司批准文件应为正式文件。

  (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合并,须在变更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北京保监局报告,报告材料应注意以下事项:

  1、报告应为正式文件,并用“报告”文体,报告应准确说明合并原因、依据、方式、时间、合并前后详细情况等。

  2、上一级公司批准文件应为正式文件。

  3、合并后续处理方案应全面、可行,具体包括公司人员安排、机构设置、印章管理、各类单证管理、新老客户管理、各种后续服务、社会公告方案、合并计划安排和其他事宜等。

  (四)保险公司新开业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经上一级公司授权,须在变更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北京保监局报告,报告材料应注意以下事项:

  1、报告应为正式文件,并用“报告”文体,报告应准确说明分支机构名称、成立时间、负责人、办公地址、上级公司核准的经营范围详细内容。

  2、上一级公司批准文件应为正式文件。

  第十条 人员类非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材料指引

  保险公司涉及人员类非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在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北京保监局报告,报告材料应注意以下事项:

  1、书面报告应为正式文件,并用“报告”文体,报告应准确说明报告原因、内容。

  2、简历材料应包括学习、工作及曾受到的奖惩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直接附在简历后面,并应保证复印材料真实、有效、完整、清晰。

  3、综合鉴定材料应由总公司(适用于分公司临时负责人任职)或分公司出具并加盖总公司或分公司公章,内容按照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几方面分别说明。

  4、离任审计报告应由原任职机构总公司(适用于分公司总经理免职或辞职)或分公司出具并加盖总公司或分公司公章,内容按照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受过何奖励和处分等几方面分别说明。

  第十一条 条款费率类非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材料指引

  (一)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开发、引用或修改的区域性保险条款费率,应在使用后的7个工作日以内向北京保监局事后备案,报告材料应注意以下事项:

  1、事后备案表应严格按照填写要求如实、完整填写。

  2、法律责任书和精算责任书应真实、完整、清晰,并提供签字原件。

  3、总公司批准文件应为正式文件。

  (二)财产保险公司使用总公司开发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或总公司已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的保险产品进行事后报告的,应在使用后的7个工作日以内向提交报告材料一式两份,报告材料应注意以下事项:

  1、报告书应为正式文件,并用“报告”文体。报告应明确说明事后报告的具体情况、条款名称清单。

  2、保险条款和费率文本应真实、完整、清晰,并在条款材料上加盖公司公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向北京保监局申报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事项时参照本指引。

  第十三条 本指引由北京保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指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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