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财产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
为规范各财产保险公司投标业务活动,促进财产保险业务健康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产品创新,提高服务质量,满足政府采购和企业招标对财产保险的需求,扩大财产保险的服务领域。
二、各财产保险公司参与投标时,要严格执行《保险法》及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有关的规定,使用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严禁以高手续费、返还、低价格等参与恶性竞争。严禁擅自变更已经批准或备案的条款和费率。如根据招标单位的实际状况,确需修改条款和调整费率,应严格按照《关于北京市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保监发[2004]68号)要求,进行报批或备案。若调整已经中国保监会审批的机动车辆保险基准费率和条款,应报我局审批;调整总公司已报经中国保监会备案的保险产品费率和条款,应向我局备案。
三、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保险法》、《会计法》以及财务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核算保费收入以及相应的费用支出。严禁以代理手续费、业务宣传费等名目,或在正式投标协议之外,以补充协议、约定、备忘录等方式向招标方变相支付费用或给予其他利益。
四、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承保能力合理控制中标保险标的自留额,妥善安排再保险。
五、对各财产保险公司在参与投标业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我局将依据《保险法》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OO五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