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京各保险经纪机构:
根据《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第15号令)和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部《关于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中介[2005]97号)要求,现将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是指保险经纪机构在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设分支机构从事保险经纪活动。
二、保险经纪机构可以直接派驻业务人员前往异地开展业务,但未经当地保监局批准不得在业务发生地设立分支机构或其他经营、服务网点。
三、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时,应当遵守业务发生地保监局监管政策和行业组织的约束,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业务发生地保监局报告业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