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各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管理程序,维护北京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中国保监会令[2002]1号)、《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中国保监会令[2004]8号)、《关于印发已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措施的通知》(保监发[2004]79号)等规定,现将保险公司在京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营销服务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或者在京保险公司总公司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营销人员管理要求,合理布局在京营销服务部。
二、营销服务部的名称为××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全称)××营销服务部。如总公司设立营销服务部,名称中应有“北京”字样。
三、营销服务部的设立
申请设立营销服务部,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向北京保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1、设立营销服务部的申请文件;
2、营销服务部申报表(见附件);
3、营销服务部设立方案;
4、内部管理制度;
5、拟任职主要负责人简历及相关证明;
6、办公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
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北京保监局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北京保监局将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决定不予批准的,北京保监局书面通知申请公司,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开业的营销服务部,应当持《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保险服务业务。
四、营销服务部的变更
营销服务部变更,包括营业场所变更、名称变更、营业范围变更和负责人变更。
(一)中资公司营销服务部变更营业场所,应由分公司向北京保监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三份(如总公司直接设立营销服务部,则由总公司提交材料,下同):
1、变更营业场所申请;
2、变更后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
3、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北京保监局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北京保监局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给予换发《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
外资公司营销服务部变更营业场所,应向中国保监会申请。
(二)营销服务部变更名称,应自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分公司向北京保监局报送书面报告(列明变更前后的名称,并说明变更原因)一式二份。
(三)营销服务部变更营业范围,应自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分公司向北京保监局报送书面报告(列明变更前后的营业范围,并说明变更原因)一式二份。
(四)营销服务部变更负责人,应自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分公司向北京保监局报送书面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1、变更报告,并说明变更的原因、负责人原任职及现任职的机构和职务;
2、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
发生本条第二至四款变更事项,营销服务部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同时,分公司应持有关报告和保险许可证(正副本),自上报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到北京保监局更换《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
五、营销服务部的撤销
营销服务部撤销,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向北京保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申请撤销的原因或理由说明;
2、机构撤销后业务后续处理方案以及其他善后事宜的处理情况;
3、总公司意见书。
北京保监局自受理撤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自获得批准之日起,被撤销营销服务部《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自动失效,申请人应于获得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正副本)缴回北京保监局,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六、本通知未尽事宜,以《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中国保监会令[2002]1号)、《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中国保监会令[2004]8号)为准。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北京保监局、北京市工商局于2002年6月6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转发<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京发[2002]125号)同时废止。
附件:营销服务部申请表
(来源:保监京发[2004]2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