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寿险公司在京分公司、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了更加科学、客观地衡量我市寿险行业发展情况,加强宏观调控,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在寿险行业建立标准保费行业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04]102号)精神,决定在北京寿险行业建立标准保费的行业标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标准保费的计算方法
标准保费是指将报告期内不同类别的新业务按对寿险公司利润或价值的贡献度大小设置一定系数进行折算后加总形成的保费收入。
标准保费=一年期以上新单期缴保费收入×折算系数+一年期以上新单趸缴保费收入×0.1+一年期及以内短期保费收入×1.0
对于一年期以上十年期以下新单期缴保费的折算系数为“交费年限/
二、对执行标准保费行业标准的几点要求
(一)充分认识在寿险业建立标准保费行业标准的重要意义。
标准保费是由不同类别的业务折算后具有的相同价值标准,它能比保费收入更客观地反映寿险公司的经营状况或寿险行业的发展状况。引入标准保费指标有利于引导寿险业树立科学发展观,促进寿险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各公司应加紧落实标准保费指标的建立工作,完善计算机信息系统,加强标准保费的分析研究。
为统计标准保费,我局在现有《人身保险公司业务统计表(季报)》基础上,增加了《北京人身保险标准保费季报表》(模板附后,电子文档请到我局网站(www.circ.gov.cn/circbj/) “行政许可”事项下的“文件下载”栏目下载)。请各公司从2004年第四季度开始,每季度向我局报送监管报表时按模板报送当期、累计和上年同期的标准保费及续期保费情况,并在分析报告中增加关于标准保费的分析内容。
(三)在对外公布保费收入时,仍采用原保费收入指标,标准保费只在行业内分析时使用。
(四)在执行标准保费行业标准的过程中,请各公司加强与总公司和我局沟通,遇有问题及时反映。
联系人:邹婧人身保险监管处66417068
孟彦君统计研究处66417463
附件:北京人身保险标准保费季报表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