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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保险公司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提供)

  

各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法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了进一步督促保险公司对营销员的培训管理,落实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完善北京保险营销员的诚信体系建设。经研究,我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新增无证保险营销员上岗

  (一)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新增未持证营销员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保险公司对于新招聘的营销员,只有在其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后,方可与之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凡未取得《资格证书》的新增营销员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保险公司与新增未持证营销员存在以下行为的,我局依照《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2、向其发放公司内部业务代码;

  3、向其发放代理佣金;

  4、向其发放展业相关的产品宣传材料,为其印制带有公司LOGO或名称的名片;

  5、采取挂靠有证营销员的方式,允许新增无证营销员上岗展业

  (二)保险公司应加强资格考试的培训。

  保险公司对于新增营销员必须进行规范化的岗前培训,尤其是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培训,应从培训师资、课程安排,培训时间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

  (三)关于保险公司营销员持证率的统计口径的规定。

  为保证统计数据的可比性,保险公司营销员人数应包括已经与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持证人员和未持证人员。

  二、加强对低持证率公司的监督,实行“末位重点监管制”

  我局每季度根据各公司营销员上季度持证率的排名情况,选择排名最后的公司或持证率低于50%的保险公司为重点监管对象,并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在辖区内进行通报批评,文件同时抄送其总公司。

  (二)对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

  (三)要求保险公司每月结束后第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包括所有未持证人员名单及营销员持证情况报表,并提交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公司在营销员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整改方案,执行情况等。

  (四)我局将对公司报送的持证情况报表进行现场抽查,对弄虚作假的按《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实施保险公司营销员持证情况的信息披露制度

  (一)披露内容:

  1、北京保监局和行业协会披露内容

  1)各保险公司营销员持证率排名情况;

  2)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信息;

  3)中国保监会有关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的规定。

  2、保险公司网站披露内容:

  公司所属营销员的基本信息:姓名、资格证书号、展业证书号、入司时间、所属营销服务部等。

  (二)披露方式:通过北京保监局网站、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网站“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专题栏目对外披露,各保险公司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披露所属营销员基本情况。

  (三)披露周期:对于各保险公司的持证排名情况,将于每季度披露一次;对于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信息每周披露。

  凡发现保险公司继续允许新增人员无证展业的行为,均可向我局举报。

  举报电话:66060227

  网上举报:http//www.circ.gov.cn/circbj

  本通知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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