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法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保险行业协会:
当前,北京保险市场快速发展,保险服务首都经济社会作用进一步发挥,但是,部分保险公司擅自变更条款费率,通过商业贿赂和不当竞争等违法违规手段参加保险招投标活动的行为,破坏了市场秩序和保险行业形象,损害了被保险人利益,严重影响了保险业健康发展。为实现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促进保险市场又快又好地发展,现将规范各公司保险投标行为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在参与保险投标时,应按照《保险法》、《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5]4号)及《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4]6号)等有关规定,使用经保险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如需要修改保险条款和调整保险费率,应按照条款费率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报保险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
财产保险公司上调车险基准费率不超过30%,或者下调车险基准费率不超过20%的,应报北京保监局审批;车险基准费率调整幅度超出上述比例的,或者调整浮动系数的,应由其总公司报中国保监会审批。各公司调整已经保险监管机构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应向北京保监局备案或由其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备案。人身保险公司变更已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条款、费率,应由总公司统一管理,并按规定报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
二、各公司应按《保险法》以及保险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核算与记录保费收入以及相应的费用支出,保证业务财务数据的真实性。
三、各公司应进一步规范投标文件和承保方案的格式及基本内容,明确责任准备金提取和再保险安排方式,并主动向投保人说明风险安排计划及相关费用。
四、各公司应建立投标业务管理办法,加强管理,明确责任。对于擅自变更条款费率或违规支付其他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严禁各投标公司擅自变更条款和费率;严禁以代理手续费、业务宣传费等名目,以赠送其他险种或在正式承保协议之外扩大保险责任等方式变相支付费用或给予其他利益。严禁在投标书中承诺高于条款规定的回报、收益;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的保费不得超过客户首年保费的5%。
六、各公司应加强产品开发,适应市场需求,提供形式多样的服务内容及方式,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满足政府采购和企业招标对保险的需求。
七、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组织各公司建立行业协调合作机制,研究制定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参与保险投标活动的行为准则和监督管理办法,建立业内信息交流、经验共享及业务合作的渠道,遏制以价格竞争为唯一手段的行为,有效防范经营风险。
八、加强监管招投标业务,一是建立投标业务事后报告制度。各财产保险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承保保费收入超过40万元的非车险业务或保费收入超过80万元的车险业务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京保监局报送承保合同、责任准备金提取以及再保险安排情况等文件。各公司还应根据中标车辆的车型、登记时间、投保险种及保额情况提供保费测算示例。
二是北京保监局将建立保险公司行为监管档案,记录保险公司擅自变更条款费率、变相支付费用或给付其他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并及时向有关招标单位及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通报。
二OO六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