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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外信息披露管理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提供)

  

各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在京各保险中介机构:

  为加强各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对外信息披露的管理,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外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1999]9号)、《关于指定披露保险信息报纸的通知》(保监办发[2003]22号)和《关于各保监局指定披露保险信息报纸的通知》(保监办发[2003]44号),以及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有关管理规定,现就在京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对外信息披露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披露的对象

  本通知中信息披露的对象特指根据有关规定,需通过北京保监局指定的新闻媒体进行对外公告发布的有关信息。

  二、信息披露的主体

  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审批并核发许可证的各保险公司在京分支机构,在京各保险代理公司,在京设立分支机构的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获得保险代理资格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外国保险机构驻京代表机构等。

  三、信息披露的范围

  各机构对外信息披露的范围包括:各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办事处)、营销服务部、在京各保险中介机构的设立、撤销,许可证上载明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许可证丢失和吊销,以及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需向社会进行公告的有关事宜,均需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具体事项如下:

  (一)保险公司分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办事处)的设立,撤销,变更地址,变更名称,变更主要负责人,变更经营范围,许可证丢失,许可证吊销。

  (二)营销服务部的设立,撤销,变更名称,变更地址,变更主要负责人,变更经营范围,许可证丢失,许可证吊销。

  (三)保险代理公司的设立,撤销,变更地址,变更名称,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许可证丢失,许可证吊销。

  (四)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在京分支机构的设立,撤销,变更地址,变更名称,变更主要负责人,变更经营范围,许可证丢失,许可证吊销。

  (五)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资格确立和取消。

  (六)外国保险机构驻京代表机构的设立,撤销,地址变更,名称变更,首席代表或总代表变更。

  (七)中国保监会或北京保监局要求公告的其他事项。

  四、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

  (一)公告内容

  机构公告的内容应至少含许可证载明事项。包括:

  1、保险公司分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办事处)的公告内容:机构名称,营业地址,主要负责人姓名,许可证编码和流水号,批准设立日期,发(换)许可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经营范围,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北京保监局要求的其他内容。

  2、营销服务部的公告内容:营销服务部名称,营业地址,主要负责人姓名,许可证编码和流水号,批准设立日期,发(换)许可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经营范围,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北京保监局要求的其他内容。

  3、保险代理公司的公告内容:公司名称,注册资本,营业地址,董事长或总经理姓名,许可证编码和流水号,批准设立日期,发(换)许可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经营范围,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北京保监局要求的其他内容。

  4、公司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的公告内容: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总部营业地址,在京分支机构营业地址,分支机构负责人姓名,许可证编码和流水号,批准设立日期,发(换)许可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经营范围,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北京保监局要求的其他内容。

  5、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公告的内容: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机构法定代表人,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编码和流水号,许可证有效期,代理业务范围和北京保监局要求的其他内容。

  6、外国保险机构驻京代表机构公告的内容:代表机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首席代表或总代表姓名,在京设立时间和北京保监局要求的其他内容。

  许可证变更事项的公告,除按上述要求公告变更后的情况外,还须在公告中注明变更前的相关事项。

  机构解散、撤销或破产的公告,可以仅公告机构名称,主要负责人,原许可证编码和撤销原因等内容。

  (二)公告格式

  各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的公告规格为1/4版以上,支公司、营业部(办事处)的公告规格为1/8版以上,营销服务部的公告规格为1/12版以上;在京保险代理公司的公告规格为1/8版以上,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在京分支机构的公告规格为1/8版以上;在京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公告规格为1/32版以上;外国保险机构驻京代表机构公告的版面不应少于1/4版。

  中国保监会或北京保监局要求公告的其他事项,依据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五、信息披露的载体

  北京保监局将采取公告形式另行通知保险机构信息披露的指定媒体。

  六、信息披露的管理

  (一)本通知规定的各项信息披露事宜由北京保监局统一负责组织管理,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对外发布。

  (二)在信息发布前,北京保监局将有关核准文件、许可证和刊登公告通知书等一并交给被公告机构。在规定期限内,被公告机构完毕公告后,应将公告的时间、内容、刊登的位置及公告原件等报送北京保监局备案。

  (三)被公告机构应在接到北京保监局公告通知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将文件提供给有关的媒体并联系刊登公告的具体事宜,并应在此后3个工作日内发布。

  (四)对外公告费用由被公告方支付。

  七、其他

  (一)本通知由北京保监局负责解释、修订和组织实施。

  (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OO四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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