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资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营业部):
为规范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行政审批程序,根据《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中国保监会令2004年第8号),结合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已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措施的通知》(保监发[2004]79号)有关规定,现就中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在京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在京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
根据修改后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2号),各保险公司在京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分公司、支公司、营业部的总经理(经理)以及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除另有规定,分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副总经理(副经理)、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不列入高级管理人员范畴。
二、各保险公司在京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核与管理
(一)保险公司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
保险公司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实行核准制。申报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由总公司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
2、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附件一);
3、拟任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需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4、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5、在原任职机构主持工作的,应提交离任审计报告。
上述书面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
(二)保险公司支公司和营业部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
保险公司支公司和营业部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实行事后报告制。各公司任命支公司、营业部负责人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报告;
2、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登记表(附件二)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保险公司在京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调动管理
保险公司在京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调动管理实行事后报告制。已经取得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保险公司内部同级分支机构之间调动,或者由高级别职务向低级别职务调动的,应在任命的同时提交相关任职报告(一式三份),并在报告中写明原任职及拟任职的机构和职务,同时附原任职资格的核准或备案文件。由外地调至北京任职的,还应提交《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登记表》。
(四)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免职或辞职的管理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免职或辞职的管理实行事后报告制。各公司决定免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批准其辞职的,除有特殊规定外,自决定做出之日起,该高级管理人员即自动失去其作为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五)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临时负责人管理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临时负责人管理实行事后报告制。对于目前无总经理(经理)或经监管部门认可的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副经理)的分公司、支公司,各公司确实需要指定临时负责人的,应当根据《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于指定和结束时向我局报告。临时负责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因故未配备正职,由副总经理(副经理)主持工作的,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副经理)比照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管理。
(六)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处分的管理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处分的管理实行事后报告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上级任免机构给予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或其他处分的,公司应及时向我局报告,我局将视情况决定是否取消其任职资格。
三、各保险公司在京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的其他事项
除另有规定外,对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我局自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书面决定。
对适用报告制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事项,各保险公司应在有关情形发生后5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保险公司发生涉及《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属于事后报告的变更事项,应当持有关文件和保险许可证(正副本),自上报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到我局办公室办理许可证变更事宜。发生涉及《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属于核准制的变更事项,我局将在核准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保险许可证送达保险公司。
本通知未尽事宜,以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2]2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决定》(保监会令[2003]2号)、《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监会令[2004]8号)有关规定为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执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办事处《关于简化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行政审批程序的通知》(保监京发[2003]2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2、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登记表
(来源:保监京发[2004]2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