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财产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北京保险行业协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实施以来,北京交强险市场整体运行平稳。但也发现部分公司贯彻落实交强险监管政策不到位、宣传不全面、培训不扎实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交强险经营行为,确保交强险制度得到有效落实,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做好交强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交强险是一项全新的保险制度。交强险制度的实施有利于维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作用,维护社会稳定。交强险的实施有利于普及保险知识,增强全民保险意识。通过实施交强险制度,可以促进财产险公司加强内控,提升管理水平,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实现又快又好发展。
各公司要充分认识交强险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加强交强险的经营管理工作,保证交强险制度的有效落实。
二、严格执行交强险监管政策
(一)各公司应选择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准的中介机构代理交强险业务。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交强险业务。
(二)在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实施前,实行全国统一的条款和费率,严禁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擅自提高或降低费率。
(三)交强险业务代理手续费比例每单不得超过4%。支付手续费必须计入“手续费支出”科目。各公司应严格区分交强险直接业务和中介业务,直接业务不得支付手续费;不得向任何未取得中介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手续费、佣金或者类似的费用。支付保险中介机构手续费必须取得“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四)各公司应按《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60号)的规定指定专人负责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交强险单证与商业保险单证不得混用,签发、批改、补发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的,应遵守公司内控管理制度要求,并纳入计算机系统管理。交强险保险单和交强险批单必须通过计算机系统出单;空白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遗失,应将遗失的单证或标志的印刷流水号及数量向我局报告。各公司应建立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销毁登记制度,销毁前应征得其总公司同意,并向我局报告。
(五)各公司应严格执行我局制定的交强险投保提示制度,在营业场所(含所有的出单点)张贴本公司的交强险单证、交强险标志的内容和格式。提示被保险人妥善保管交强险单证,按规定张贴或携带交强险标志,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或检验机动车时,将保单的“公安交管部门留存联”交公安交管部门留存。
(六)各公司应按《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6]74号)要求,遵循“准确、公平、透明”的基本原则,将交强险业务和其它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核算交强险损益时,不得挤占其他保险业务的成本,不得随意分摊费用,不得用经营费用挤占赔款性支出。
(七)各公司应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评估有关要求的通知》(保监产险[2006]680号)的要求评估交强险准备金,确保交强险核算科学合理。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按照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计提。
(八)各公司在交强险保单和理赔通知书上应分别打印承保和理赔确认码,并按照要求准确实时上传信息,及时将信息库使用过程中运行情况及存在问题,向北京保险行业协会进行报告,配合协会及时解决问题。协会应建立信息库应急处理机制,成立信息库应急工作处理小组,完善应急处理预案,针对信息库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明确职责和应采取措施,确保信息库稳定运行。
三、落实要求
(一)加强学习和培训。各公司应加强对《条例》、交强险条款、监管政策的学习和研究,做好公司员工和代理机构的培训工作,以实施交强险为契机,提高车险管理水平,促进产险业健康发展。
(二)做好社会宣传。各公司应严格按照保监会的宣传口径,加大交强险的宣传力度,重点宣传交强险实施意义、与商业保险的区别、保障范围和承保理赔流程等内容。严禁误导和附条件承保。
(三)加强经营管理。各公司要严格执行交强险监管政策,加强经营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款费率、手续费支付比例和方式,做好交强险的承保理赔工作,不得随意拒保、拖赔。
(四)及时报告。各公司应关注交强险的运行情况,掌握和研究市场变化及社会反映,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下半年,我局将按照中国保监会要求,加强检查各公司执行交强险有关规定的情况,对各种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处理。
附件:交强险有关监管规定及政策目录
二OO六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交强险有关监管规定及政策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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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名 称 |
文 号 |
1 |
综合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
国务院令第462号 |
2 |
综合 |
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管理的通知 |
保监发〔2006〕71号 |
3 |
单证 |
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 |
保监发〔2006〕60号 |
4 |
财务 |
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保监发〔2006〕74号 |
5 |
精算 |
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评估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
保监产险〔2006〕680号 |
6 |
统计 |
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统计制度的通知 |
保监统信〔2006〕636号 |
7 |
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统计信息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
保监统信〔2006〕63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