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2006年以来,我局对5家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进行了统计现场检查,发现大部分公司能够贯彻落实各项统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统计分析职能,但也存在部分公司对统计工作重视不够,上报数据口径、科目列报不合规;统计管理基础薄弱,未认真履行统计调查、分析、预测等职能;信息化建设不符合监管要求,统计信息系统功能欠缺,信息流转渠道不规范等问题。为提高北京保险行业统计工作质量,加强统计信息管理,切实发挥保险统计工作职能,根据《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现就做好北京保险统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健全统计制度,加强统计管理,夯实统计工作基础
(一)健全统计制度。各公司应充分认识统计工作的重要性,以《统计法》为准则,严格执行《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等各项保险统计管理规章制度。完善统计内控,建立权责分明的岗位责任制和层级审核制,从基础上保证统计工作质量。各公司应于
(二)确保数据真实性与合规性。各公司应规范上报数据口径、管控数据传递流程,统一数据出口,保证各渠道报送给监管部门数据的一致性。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使系统数据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满足监管要求及公司内部统计分析需求,并定期核查上报保监会信息系统数据的质量,确保报送数据真实、准确、及时。
二、认真开展市场研究,履行统计分析职能,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一)加强市场分析。各公司应认真履行统计分析和预测职能。市场分析报告应客观、准确地反映公司和市场的动态情况,深入揭示影响公司经营和市场发展的问题和风险,观点鲜明、内容翔实,避免简单的数据罗列。除常规月度分析外,各公司还应结合市场热点、监管政策等加强专项分析,及时向我局报送。
(二)关注新会计准则实施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影响。各公司需认真贯彻落实新会计准则和新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已按新统计制度切换系统的公司在进行月度市场分析时需增加新会计准则实施对公司财务核算、统计分析、经营管理等各方面影响的内容,并对口径和核算方式发生变化的指标作出编报说明。未切换系统的公司需随月度分析报告上报公司系统切换的进度情况。
(三)各公司应于每月12日前将月度分析报告以正式文件和电子版两种形式报送我局,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3日。有关月度分析报告的要求,本通知中未明确的,以《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市场月度分析工作的通知》(京保监发[2006]23号)为准。
三、启动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制度,加强统计监管
自2007年下半年起,我局将根据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情况,每半年对各公司的统计工作进行考核评比。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各公司保险统计数据信息、保险统计分析工作、保险统计管理水平及其它统计工作情况。考核评比结果将在业内进行通报。
保险统计数据信息是指保险机构向监管部门报送的反映其经营情况的各类统计数据信息,包括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的统计数据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统计数据信息,重点考核上述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报送的及时性等。
保险统计分析工作是指保险机构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报送的月度分析报告、主动报送的专项统计分析报告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保险统计分析材料。重点考核分析报告报送时间、内容和频度是否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能否做到内容翔实,观点鲜明,数据准确,分析到位,为监管决策提供参考等。
保险统计管理工作是指保险机构统计制度建设、统计岗位设立、统计人员配备以及贯彻落实国家和监管部门制定的相关统计法律法规情况。重点考核统计制度的完备性及贯彻执行情况、公司信息系统的健全性、统计人员的稳定性,以及是否按要求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统计工作会议等。
其它保险统计工作是指监管部门依法要求各保险机构完成的保险统计方面的其它工作。重点考核是否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保险统计检查和调查研究工作,能否完成监管部门要求的其它保险统计工作等。
我局将根据市场情况,每年选取部分公司,开展统计工作现场检查。同时,加强非现场监管力度,对上报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出现漏报、错报、迟报的公司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定期公布处理结果。
北京保监局产险统计联系人:王学梅 电话:66286393
传真:66288129
电子邮箱:xuemei_wang_01@circ.gov.cn
北京保监局寿险统计联系人:李斌 电话:66286382
传真:66288129
电子邮箱:bin_li@circ.gov.cn
二OO七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