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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个人人身保险业务新单回访规定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提供)

  

京保监发[2008]294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

  2007年8月,北京保监局印发了《关于规范个人人身保险业务新单回访有关要求的通知》(京保监发[2007]202号),对北京地区个人人身保险业务新单回访提出了明确要求。目前,个别公司采取向客户提供《回访放弃声明书》或其他类似方式,规避监管规定,掩盖销售问题,损害了客户权益,易引发矛盾和纠纷。为进一步加强个人人身保险业务新单回访工作,有效保护投保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应严格执行个人人身保险业务新单100%回访规定,严禁设置拒绝回访制度,或以其他方式引导客户放弃电话回访权利。

  二、各公司应认真落实监管规定,切实加强新单回访管理。对于回访中发现的前期销售中存在的误导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并认真做好客户解释工作。

  三、各公司应对新单回访规定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于2008年12月15日前,向我局报送自查报告。自查报告至少应包括公司对新单回访规定的执行情况、自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

  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联系人:赵波

  联系电话:66286560    传真:66288139

  E-mail: bo_zhao@circ.gov.cn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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