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保监发[2009]58号
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保险公司总公司,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
为促进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结合北京保险市场实际情况,现就加强中介渠道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管理规范要求如下:
一、规范范围
中介渠道短意险,是指各保险公司通过在保险中介机构设置出单点或委托保险中介机构代理销售的保险期限为一年期(含)以下的出国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旅游意外险等人身意外险业务。保险责任主要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病引发紧急救援的医疗保险亦属本次规范范围。
二、规范要求
(一)确保财务、业务记录真实。各公司应严格按照会计准则标准确认短意险保费收入和费用支出,确保业务、财务资料与系统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业务性质、业务往来关系以及保险合同内容等经营事项。严禁各公司通过中介机构,虚拟团体,以团险名义承保个人短意险业务。
(二)实现电脑联网、实时管理。各公司应参照航意险业务规范标准,加强短意险信息系统建设与风险管控,实现电脑联网、系统出单、实时管理,确保短意险保单原始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地进入公司核心系统。禁止以手工填写、单机打印等非系统联网方式出单。
(三)提供保单查询服务。各公司应在短意险保单上明确提示消费者进行保单查询,并提供统一客服电话或公司官方网站等查询渠道,确保消费者能够验证保单信息与状态。
各公司经营随汽车票、火车票、公园门票一起出售的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旅游景点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均应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停止以撕票方式经营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保监发〔2009〕7号)要求;对于短期内集中销售的学平险、建工险等短意险业务,原则上允许各公司在投保人签署投保单后的30日内,将包括被保险人信息在内的保单原始信息录入核心业务系统并提供查询服务。
(四)加强单证管理。各公司应建立健全短意险单证管理手工台账,并通过单证管理系统实时监控单证的印制、领取、使用、留存和核销等情况,做到单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严禁公司授权保险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印制带有保险公司名称、徽标或印章的具有保险凭证性质的单证。
(五)加强对合作中介机构的管控。严禁各公司与无保险中介资格或未签署委托授权协议的机构合作,禁止以其他机构代开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作为手续费支付凭证。
三、其它要求
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各公司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公司短意险业务规范方案,明确规范工作任务及完成期限,并于2009年4月1日前报送我局。我局将定期通报各公司短意险经营及规范情况。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特此通知
联系人:李攀、臧萌
联系电话:66286632、66286516
二OO九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