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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保险公司在京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培训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提供)

  

京保监发[2008]65号

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京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培训管理办法》(京保监发[2007]166号)实施后,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成为加强高管人员管理、提高高管人员依法合规意识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规范考试管理、明确考试要求,确保考试高效、顺畅运行,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适用报告制的高管人员,原则上每月集中举行一次考试。参考人员为两次考试安排公布间隔期报告的高管人员。我局将提前5个工作日在我局网站(www.circ.gov.cn/beijing)“公告通知”栏目公布当月考试安排,包括参考人员、考试时间和考试地点等。各公司应及时浏览网站关注考试安排,除临时加试外,我局不另行通知。

  对适用核准制的高管人员,我局将电话通知考试安排。

  二、参考人员不得随意缺考。确有特殊情况的,最迟于考试安排公布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请假。无故缺考视为考试不合格。

  三、考试采取闭卷笔试形式。参考人员应自觉遵守考场纪律(《考场守则》见附件)。对于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成绩按零分处理。同时,对适用核准制的,所在公司应撤回该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文件;对适用报告制的,所在公司应撤销其任命。违纪情况将记入高管人员监管档案,情节严重的,在行业内通报。

  四、每季度初,我局将通报产、寿险公司上季度考试情况,包括各公司参考人数、合格人数、合格率、平均成绩及排名等。

  五、考试不合格者应于次月参加补考,特殊情况者,补考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两个月。根据《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4号),补考仍不合格的,原则上公司应另行安排该高级管理职位人选。

  六、考试合格者在一年内再次申报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可予免试。

  七、请各公司指定一名考试联系人,于收到本通知5日内将联系方式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我局。如遇问题,请与我局联系人联系。

  产险公司联系人:赵晓洋,联系电话:66286702,电子邮箱:circbj_cx@circ.gov.cn

  寿险公司联系人:王伟,联系电话:66286377,电子邮箱:circbj_sx@circ.gov.cn

   

  附件:保险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考场守则

   

   

                                       二OO八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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