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保监发[2009]405号
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保险公司总公司:
为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健康发展,中国保监会印发了《关于印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09〕91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各公司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保监发〔2009〕91号文件要求,及时清理、回收、销毁不符合要求的意外险单证,全面实现单证上机管理;全面梳理与保险中介机构的合作模式,对保险中介机构销售意外险的条件进行验收,停止与不符合规定的中介机构的业务往来,及时结清保费和手续费。
二、2010年1月1日前,各公司要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停止以撕票方式经营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保监发〔2009〕7号)、《关于加强航空意外保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7〕94号)和我局《关于规范中介渠道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通知》(京保监发〔2009〕58号)等文件及我局关于航意险规范经营的有关要求。
三、自2010年1月1日起,各公司经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应符合中国保监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结合北京实际,北京地区卡折式意外险业务不设过渡期。
本通知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寿险公司联系人:乔杨 张鲁喻
联系电话:66286007 66286665
产险公司联系人:舒桦
联系电话:66286019
附件:《关于印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09〕91号)
二OO九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