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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保险机构驻京代表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提供)

  

  京保监发[2009]486号  

  各外国保险机构驻京代表机构:

  加强外国保险机构驻京代表机构(简称“代表机构”)的管理是保险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截至2009年11月底,共有19个国家和地区的110家外国保险机构在京设立了代表机构。一直以来,多数代表机构能够严格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各项监管要求,但也有少数代表机构没有严格遵守监管规定,存在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报告和资料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代表机构的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监管要求

  各代表机构要认真学习中国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严格落实《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保监会2006年第5号令),及时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年报,及时报告所代表机构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变更的信息。要认真学习《中国保监会关于适用〈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保监发〔2008〕101号)文件精神,并遵照执行。

  二、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各代表机构接此通知后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对照监管规定检查是否存在与监管要求不符的问题,对于存在问题的应于2010年1月15日前上报整改报告,并补报相关报告和资料。

  我局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加强对代表机构的管理,有针对性地检查代表机构执行各项监管规定的情况,严格落实监管法规。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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