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保监发[2009]491号
各养老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经营养老保险公司总公司:
为全面掌握北京地区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业务状况,加强对企业年金业务的统计监督管理,我局决定对各在京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业务进行统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内容
本制度统计的内容为养老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或总公司营业部)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所开展的信托型企业年金业务。
二、报送时间和方式
本制度自2010年第1季度起执行,报送频度为季报。各公司在报送3月、6月、9月和12月月度分析报告时,随月度分析报告报送《北京地区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业务统计表(试行)》的电子版和纸质版。报送时间为每季度结束后12日内,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三日。电子报表和纸质报表的内容须保持一致。
各公司应于2010年1月报送2009年第4季度报表。
三、报送要求
各公司应高度重视企业年金业务统计报表填报工作,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指标、口径及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加强对企业年金业务经营状况的分析研究,认真撰写各月月度分析报告。
各公司在制度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应及时与保监局统研处联系。
联系人:王学梅
电 话:010-66286393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