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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意外险业务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提供)

  

  京保监发[2010]173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意外险业务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保险公司总公司,北京保险行业协会: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09]91号,以下简称《标准》)精神,结合北京市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意外险业务相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单证和出单管理。严格执行《标准》中各项要求,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加强单证和出单管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单证管理系统应完整记录各发放环节信息,实时记录单证状态、所在机构及领用人。通过中介渠道销售的,应记录中介机构信息。

  (二)加强对销售机构用户权限和网络接入的管理,通过锁定电话号码、硬件特征码、专用接入设备等手段杜绝非法接入,确保各销售机构均为保险公司合法授权单位,不得允许仅凭用户名和密码登陆系统进行出单。对于停止合作的销售单位,保险公司应及时注销其用户权限并收回有关设备及单证。

  (三)出单系统应与单证管理系统无缝对接,相互勾稽校验单证类型、编码和状态。对销售机构与单证领用机构不一致或单证未在待使用状态的情形,系统应予自动控制,不予出单。

  二、团体保险业务。旅行社等机构作为投保人投保旅意险等意外险业务时,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62号)的有关要求经营,并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险公司须向每一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保险凭证所载信息应符合《标准》第二条第一款要求。其中,保险凭证所列示“保险费”金额应与团体保险合同中各被保险人的保费金额一致。

  (二)保险公司应在团体保险合同中约定由投保人负责向被保险人送达保险凭证。能向被保险人提供互联网自主查询、打印保险凭证服务的,保险公司可不签发纸质凭证,但应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由投保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保险人查询、打印保险凭证的途径和方法。保险公司应对后续履行情况加强跟踪管理。

  三、保单查询服务。保险公司应在签发保单或客户注册激活保单后 10分钟内向客户提供电话查询服务,不得以非工作时间等理由不予提供。保险公司提供的电话和网络查询服务应确保团体意外险被保险人可查询到本人的保险信息。

  保险公司为客户提供的保单查询电话应在保单、保险凭证和公司官方网站向消费者明示,并向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备案。行业协会应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公示各公司查询电话。

  四、“捆绑”销售定义。《标准》第三条第五款规定“意外险产品不得捆绑在非保险类商品或服务上向不特定公众销售或变相销售”, 其中“捆绑”是指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不单独标价或不作为单独产品向客户销售的行为。意外险产品作为赠品赠送的,保险产品应作为单独产品向客户提供,保险单证印制、保险合同要素等应符合《标准》和本通知要求。

  本通知第一、二条要求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逾期不达要求的应停止相关业务。其他要求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未尽事宜,以《标准》为准。

  各公司应于2010年9月1日前向我局报送落实通知情况的书面报告。我局将对各公司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并依法严肃处理提供虚假报告、未达要求继续经营意外险业务的公司。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产险公司联系人及电话:舒 桦 66286019

  寿险公司联系人及电话:肖 海 66286397    张鲁喻 66286665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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