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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地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提供)

  

  京保监发[2010]370号

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保险公司总公司,在京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要求,现就北京地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70号)精神,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对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可以自主培训,也可以委托行业组织或其它单位进行培训。

  二、各保险公司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继续教育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上年度开展继续教育情况和本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

  三、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关于印发<北京地区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保监发[2009]241号)、《北京保监局关于<北京地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公告》(京保监公告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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