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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公估机构设立外汇账户有关问题的批复

  

  保监复〔2003〕4号

   

广东衡量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增加外汇账户的申请》(衡字[2002]00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保险公估机构可在业务经营范围内从事外汇保险公估业务。

  二、保险公估机构外汇收支、设立外汇账户等事宜,应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OO三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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