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登录] [免费注册] [使用QQ登录]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帮助中心

关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外设网点合规性等问题的复函

  

  保监办函〔2003〕136号

上海保监办:

  你办《关于如何认定兼业代理机构外设网点合规性的请示》(保监沪发[2003]9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只能在其营业场所内代理保险业务;营业场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址。

  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能在营业场所外设立营业网点。所有机构必须按照《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二OO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咨询提问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的言论。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最新咨询反馈 进入详细反馈页>>
关于钰弘博 - 联系方式 - 合作机会 - 网站地图 - 官方微博 - 企业平台
Copyright ? 2004-2012 51Train.Com.CN 广州钰弘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粤ICP备11079259-1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07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