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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相互代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

  

  保监办函〔2003〕227号

杭州保监办:

  你办《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相互代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请示》(保监浙发[2003]15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符合《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保险营销服务部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可以向其发放《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相互代理的业务范围由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保险公司自行决定。

  二、在保险公司健全内控制度,完善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管理的前提下,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相互代理保险业务不设级别对等的限制,产、寿险公司的营销服务部可以与对方的支公司或分公司之间相互代理。

  三、不得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上增列有关内容取代《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二OO三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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