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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和展业证书的通知(已失效

  

  保监发〔2001〕135号

各保监办、各保险公司: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和展业证书已投入印制,现将有关使用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各保监办停止发放“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开始发放“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原已发放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继续有效,换证事宜由各保监办自行安排。

  二、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各保险公司停止发放“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开始发放“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原已发放的展业证书继续有效,换证事宜由各保险公司自行安排。

  三、新资格证书的使用软件请到以下网址下载:

  www.cisc.com.cn

  联系人:赖炳新

  联系电话:(010)64896493,64896474

   

   二OO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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