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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保险中介机构开立外汇资本金帐户有关问

  

  汇综发【2006】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便利外资参股保险中介公司办理设立、资本变更及股权变更等事宜,规范外汇管理,现将外资参股保险中介公司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的有关外汇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资参股保险中介公司办理设立、资本变更及股权变更等事宜,可以在取得保监会批复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外汇管理部、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

  (一)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开户书面申请(说明企业基本情况、拟投资资本金数额、股权结构、出资比例、组织结构等)。

  2、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或相关股权变更协议。

  3、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主要筹建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新设立时提供)。

  5、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外汇资本金账户使用范围为:外方股东投入外汇资本金用于验资。外资参股保险中介公司在取得商务部门批准文件之前,不得将账户内资金结汇及用于支付。

  (三)资本金账户使用期限为:自批准开户之日起6个月。

  二、外资参股保险中介公司在取得商务部门关于设立、资本变更或股权变更等事项的批准文件后,应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资、外汇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以及外汇资本金账户变更手续。

  三、如在本通知第一条所述资本金账户到期时,外资参股保险中介公司未取得商务部门关于设立、资本变更或股权变更等事项的批准文件,应立即关闭外汇资本金账户,并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汇出外方股东投入资本金。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反映。

     

  2006年1月25日

   

   

   

   

   

   

   

   

   

   

   

   

   

   

   

   

  发文说明

  近日,保监会中介部来函向我司咨询有关外资参股保险中介公司(包括代理、经纪公司等)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的有关问题。

  按照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须持商务部批复文件到外汇局办理有关验资询证等外汇登记手续。根据保监会来函,2004年国务院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过程中,保监会将保险中介公司筹建和开业两次审批合并为一次审批。而保险中介公司实行资本实缴制而非认缴制,其设立、增减资及股权变更,必须先验资后向保监会申请批准,而没有保监会的批复,公司也就无法获得商务部批复。因此,外资参股保险中介机构无法比照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拟允许外资参股保险中介公司在获得保监会批复前,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但在获得商务部批准文件前,该账户只能用于外方投入外汇资本金的验资,不得结汇或支付,期限为6个月。公司在获得商务部批准文件后,按照现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资、外汇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以及外汇资本金账户变更手续。如果账户到期时未获得商务部批准,则须立即关闭账户并经外汇局批准汇出外方股东投入资本金。

  为向保监会中介部进行政策解释,同时便于我局各分局操作,经征求法规处意见,我们拟以综合司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形式下发各分局,抄送保监会中介部。我们已起草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保险中介公司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如无不妥,请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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