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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中介〔2010〕544号

各保监局:

  2009年9月,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加强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98号,以下简称《通知》)后,各保监局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督促公司加强和改善保险营销人员管理工作,部分保监局积极创新监管方式,就完善公司营销人员执业证件管理、培训方式、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提出一些意见建议。为切实贯彻《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险营销人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监管政策措施应围绕督促公司切实承担管控责任开展

  (一)督促公司落实《通知》要求,切实承担管理责任。要求公司建立完善营销人员招聘、执业证件、培训、客户服务等日常管理制度。

  (二)加大对公司的查处力度。对于保险营销人员的管理问题和违法违规问题,各保监局应依据《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以及《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要追究所属公司及其上级机构,以及有关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三)敦促公司承担相关管理费用成本。执业证件管理、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是提高保险营销人员依法合规意识,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的重要保证,是保险营销活动的一部分,也是公司经营环节的重要组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费用成本,而不应转嫁给保险营销人员。

  二、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业和公司管理措施应按市场化、社会化原则推进

  近年来,市场主体及其保险营销队伍增长迅速,一些保险行业组织和公司提出对保险营销人员执业资质进行分级分类管理,由行业统一组织培训等建议。对于这些需要营销员个人或公司承担费用,又不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业和公司管理行为,保险监管机构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公司根据市场实际按照市场化和社会化原则自主探索,不宜直接参与指导和管理,不宜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按照行政监管措施强制推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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