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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业保险统计制度》的通知

  

保监发〔2007〕111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为全面掌握农业保险发展情况,科学制定农业保险政策措施,我会制定了《农业保险统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公司在本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应及时与我会统计信息部联系。

  

  联系人:杜林 段海洲

  电话:01066286098  66286618

  传真:01066288110

  邮箱:tjglc@circ.gov.cn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农业保险统计制度

   一、农业保险统计制度的具体说明

   (一)适用范围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财产保险公司。

   (二)实施时间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财产保险公司应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农业保险统计制度,2月起向我会报送相关农业保险统计信息。

   (三)报送内容

   农业保险统计制度统计农业保险的业务、财务等统计信息。统计指标的口径详见《农业保险统计指标口径》,具体统计指标详见《农业保险统计指标》。

   (四)报送方式

   各公司应按照“全科目、大集中”的方式,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向我会报送农业保险统计指标。农业保险统计指标应与现行统计指标合并报送。

   (五)报送频度和报送层级

各公司应按照《农业保险统计指标》中标注的报送频度和报送层级,分别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统计指标。

   (六)测试要求

   自2008年1月1日起,各公司可登陆我会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测试库,对农业保险统计信息进行数据测试,以确保农业保险统计信息的及时准确。我会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测试库地址为10.254.1.1:8003。

   (七)报送要求

   各公司应充分重视农业保险统计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及时修改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对接系统。

   各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及时报送统计信息,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未经批准,不得迟报统计信息。

   (八)其他说明

   本制度未特别说明的事项,按现行统计规定执行。

   二、农业保险统计指标口径

   三、农业保险险种分类对照表

   四、农业保险统计指标

   五、农业保险统计指标校验关系

   六、农业保险统计报表取值关系

   请各保险公司在中国保监会网站“政策法规”栏目下,下载第二至第六部分的电子版。

   附件:农业保险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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