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发〔2007〕111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为全面掌握农业保险发展情况,科学制定农业保险政策措施,我会制定了《农业保险统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公司在本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应及时与我会统计信息部联系。
联系人:杜林 段海洲
电话:01066286098 66286618
传真:01066288110
邮箱:tjglc@circ.gov.cn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农业保险统计制度
一、农业保险统计制度的具体说明
(一)适用范围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财产保险公司。
(二)实施时间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财产保险公司应自
(三)报送内容
农业保险统计制度统计农业保险的业务、财务等统计信息。统计指标的口径详见《农业保险统计指标口径》,具体统计指标详见《农业保险统计指标》。
(四)报送方式
各公司应按照“全科目、大集中”的方式,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向我会报送农业保险统计指标。农业保险统计指标应与现行统计指标合并报送。
(五)报送频度和报送层级
各公司应按照《农业保险统计指标》中标注的报送频度和报送层级,分别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统计指标。
(六)测试要求
自
(七)报送要求
各公司应充分重视农业保险统计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及时修改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对接系统。
各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及时报送统计信息,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未经批准,不得迟报统计信息。
(八)其他说明
本制度未特别说明的事项,按现行统计规定执行。
二、农业保险统计指标口径
三、农业保险险种分类对照表
四、农业保险统计指标
五、农业保险统计指标校验关系
六、农业保险统计报表取值关系
请各保险公司在中国保监会网站“政策法规”栏目下,下载第二至第六部分的电子版。
附件:农业保险统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