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统信〔2008〕1570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全面掌握保险业资本属性情况,根据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要求,我会决定在年度决算报中增加资本属性统计指标。
请各保险公司(含集团、控股公司,下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全科目、大集中”的方式,自2008年年度决算报起,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向我会报送新增指标统计信息。统计指标的口径、具体属性、报送频度和报送层级详见附件。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充分重视新增统计信息的报送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及时修改本公司与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对接系统。同时,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及时报送统计信息,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未经批准,不得迟报统计信息。
联系人:詹景瑞
电话:010-66286589
传真:010-66288110
邮箱:tjzdc@circ.gov.cn
附件:1、新增资本属性统计指标;2、新增资本属性统计指标校验关系;3、新增资本属性统计指标口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