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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增长期意外险等业务统计指标》的通知

  

保监厅发〔2008〕45号

各保险公司:

  为全面掌握长期意外险等业务发展情况,科学制定监管政策,我会制定了《新增长期意外险等业务统计指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公司在本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应及时与我会统计信息部联系。

   

  联系人:段海洲

  电话:010-66286618

  传真:010-66288153

  邮箱:tjglc@circ.gov.cn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三日

 

 

新增长期意外险等业务统计指标

   

  一、新增长期意外险等业务统计指标的具体说明

  (一)适用范围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保险公司。

  (二)实施时间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保险公司应自2008年10月月报起,向我会报送新增指标统计信息。

  (三)报送内容

  新增长期意外险等业务统计指标的业务、财务等统计信息。统计指标的口径详见《新增长期意外险等业务统计指标口径解释》,统计指标具体属性详见《新增长期意外险等业务统计指标》。

  (四)报送方式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保险公司应按照“全科目、大集中、一级报三级”的方式,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向我会报送新增指标统计信息。新增长期意外险等业务统计指标信息应与现行统计指标信息合并报送。

  (五)报送频度和报送层级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保险公司应按照《新增长期意外险等业务统计指标》中标注的报送频度和报送层级,分别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统计指标。

  (六)测试要求

  自2008年9月1日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保险公司可登陆我会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测试库,对新增长期意外险等业务统计信息进行数据测试,以确保新增长期意外险等业务统计数据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我会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测试库地址为http://10.254.1.1:8003/circweb/。

  (七)报送要求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保险公司应充分重视新增统计信息的报送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及时修改本公司与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对接系统。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及时报送统计信息,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未经批准,不得迟报统计信息。

  (八)其他说明

  本通知未特别说明的事项,按现行统计规定执行。

  二、新增长期意外险等业务统计指标口径及说明

  三、调整部分统计指标属性

  四、新增长期意外险等业务统计指标

  五、新增长期意外险等业务统计指标校验关系

  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保险公司在中国保监会网站“政策法规”栏目下,下载第二至第五部分的电子版。

   

  附件:1、二、新增长期意外险等业务统计指标口径及说明

     2、三、调整部分统计指标属性

     3、四、新增长期意外险等业务统计指标

     4、五、新增长期意外险等业务统计指标校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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