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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外汇资金投资境外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保监发〔2005〕55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调整投资组合,逐步提高收益,经国务院批准,允许保险外汇资金投资境外股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外汇资金投资境外成熟资本市场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包括参与境外上市配售、定向配售等方式。

  二、保险外汇资金投资境外股票,目前仅限于中国企业在境外发行的股票。待运作一段时间后,由中国保监会制定有关政策和标准,并根据保险机构投资者管理能力和国际金融市场状况,逐步调整投资范围和比例。

  三、保险外汇资金投资境外股票总额,按成本计算不超过国家外汇局核准投资付汇额度的10%;投资一家机构发行的股票不超过该机构发行股票总额的5%。

  四、保险公司应将投资境外股票方案报中国保监会。保险外汇资金投资境外股票应当遵循审慎、安全原则,坚持长期投资理念,执行《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规定,防范投资风险,实现保值增值,维护被保险人利益。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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