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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证券投资基金月报表的通知(已废止)

  

保监办发〔2003〕72号

各保险公司:

  为全面了解你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情况,根据《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3]6号),对基金月报表作出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有关报表格式和填报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应严格按照保监发[2003]6号文件规定,参照《保险公司买卖证券投资基金月报表》填表说明(见附件一),及时准确上报《保险公司买卖证券投资基金月报表》(见附件二)。

  二、投资连结和万能保险产品应按不同投资账户单独上报。

  三、各公司在计算投资收益率时,不得擅自调整本表相关口径和数据。

  四、调整后的基金月报表自2003年6月开始执行。

  在报表填报过程中,各公司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会联系。

  联系人:汪小力联系电话:(010)66012326

   

  附件:1、保险公司买卖证券投资基金月报表填表说明

  2、保险公司买卖证券投资基金月报表

     

  二OO三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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