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厅发〔2004〕85号
各外资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
经我会与中国证监会协商,对外资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可采取与境内法人联名的形式开立证券账户。请各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按《关于外资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问题的复函》(证监办函〔2004〕170号),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开户事宜。
附件:中国证监会关于外资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问题的复函
二○○四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