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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7〕44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股票投资管理,改善资产配置,优化资产结构,分散投资风险,根据《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有关规定,中国保监会决定调整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的有关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机构投资者参与股票发行申购,传统保险产品申购的金额,由不超过该保险机构投资者上年末总资产的10%,调整为不设申购上限。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万能保险产品申购的金额,仍按不超过该产品账户资产总额的规定执行。取消《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保险机构投资者符合《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可以申请从事委托投资股票业务,并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需要、风险承受能力和受托机构投资能力,确定投资股票的比例。

  三、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严格执行股票投资比例规定。申购上市公司新股等非主观意愿或其他特殊原因,超比例投资的,应当向有关机构及时报告,说明理由并恢复到规定比例之内。超比例投资期间只能卖出不能买入该支股票。托管银行应当按照《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的要求,监督保险机构投资者的运作行为,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超比例投资等违规问题。

  四、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完善管理制度,严格决策程序,规范操作流程,严禁发生内幕交易、利益输送和操纵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投资同一上市公司股票比例较高、交易价格异常、反向交易频繁或交易数量较大等问题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向委托机构和监管机构报告。

  五、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切实加强风险管理,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投资策略,改善资产配置,防范市场风险,确保资产安全。中国保监会将加大监管力度,明确风险责任,规范运作行为,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建立稳健、透明、有序的市场秩序,依法查处违反法律、规定和有关程序的行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玩忽职守、管理不善、以权谋私,造成重大失误或引发重大风险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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