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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使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通知

  

保监发[1999]237号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现将继续使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报备的险种条款与新签单业务条款中对残疾程度的定义及保险金给付比例仍继续按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执行。

  二、请各保险公司继续做好有关业务管理工作。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认真总结,并及时上报中国保监会。

   

  附件: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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