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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分红保险、投资连接保险报告制度的批复

  

保监寿[2000]19号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了落实《关于报告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进展情况的通知》(保监寿[2000]9号)的精神,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已经获准销售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公司必须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报表(见附表一、二)和业务分析报告送达我部;

  二、正在进行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开发的公司在每月15日前将开发进度报告送达我部;

  三、公司必须指定专人(部门经理或以上级别)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负全部责任,并在6月30日前将负责人名单报我部备案。

  特此通知

    

  二OOO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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