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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销售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保监发〔2004〕66号

各寿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促进人身保险发展,现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销售区域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保监会不对分红、万能和投资连结保险等新型产品的销售区域进行审批,寿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分红、万能和投资连结保险等新型产品的销售区域。

  二、寿险公司在按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申报万能或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时,应一并提交该产品的销售区域推广计划,并每半年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新型产品的销售区域和销售情况。

  寿险公司调整万能或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销售区域推广计划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寿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在开始销售万能或投资连结保险产品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保监局报告产品名称,并每季度向当地保监局书面报告销售情况。

  三、寿险公司应加强分红、万能和投资连结保险等新型产品的销售管理,防范误导风险。

  四、中国保监会及各保监局将加强监督检查,对误导严重、投诉较多的寿险公司或者分支机构可以依法暂停新型产品的销售,并向社会公告。

    

  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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